中原大學研發成果運用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公告

依據本校研究發展成果暨技術移轉管理辦法第14條辦理:

第 十四 條 (技術移轉利益迴避原則)
當事人或當事人之關係人為受技術移轉機構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高階經理人時,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技轉條件協商。當事人及當事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當事人:研發成果之發明人或創作人、技轉案件之承辦人員、審查人員及決行人員。
二、當事人之關係人:
 (一)當事人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當事人之二等親以內親屬。
 (三)當事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當事人執行技術移轉案時,應簽署「中原大學研發成果運用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表」向本處揭露本人或關係人可能自業者及其相關的實體,直接或間接獲取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並由承辦單位視需要提請本委員會審議小組審議,以避免利益衝突之爭執。
政府機關資助計畫所生研發成果,資助機關定有技術移轉利益迴避原則者,依其規定。
任何人發現有違反前二項利益迴避情事時,應檢具證明文件通知本處,本處接獲通知後,提送本委員會個案審議小組進行審議。審議結果由本處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為政府機關資助計畫所生研發成果,並應呈報資助機關。
除法令另有規定、契約另有約定或經本校同意外,當事人或其關係人不得將本校研發成果自行提供予業者或參與籌設營利事業。
因不符本條致產生爭議及損害時由該當事人自負全責。
本處得辦理教育訓練,宣導研發成果運用時之利益資訊揭露及衝突迴避,並公告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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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審查與管理情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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